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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3]9号 商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6-26

   为推进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防范决策风险, 根据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教监 〔20117号)、《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校党字〔 2012 21 号)、《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校纪字〔 2012 5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总体原则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和《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和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教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主要范围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本单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对学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党的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2、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职工职称职务职级评聘、绩效津贴等收入分配事项安排。

3、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颁布与实施。

4、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5、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办公用房、实验室及大宗设备仪器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6、安全稳定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教职工考核奖励与处分。

7、学院及以上表彰的评定申报。

8、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安排事项,是指学院 重要干部和骨干教师的确定 及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等的任免。

2、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职级或岗位确定。

3、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新进教职工的聘用。

4、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以及其他人事安排。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或项目申报。主要包括:

1、学科建设项目。

2、实验室建设项目。

3、国内外合资、合作和对外交流。

4、科研基地、实习基地等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1、年度财务预决算的调整。

2、其他较大额度的临时性支出。

3、重大捐赠及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需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 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考察候选人德、能、勤、绩、廉。

2.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3.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并以此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1. 会议形式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议、院务会议、专业委员会议(包括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人才考察委员会、教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学生事务委员会)。

2.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3. 会议议题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商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内容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议题材料经学院负责人审阅同意后送达参加会议决策人员,保证其有时间充分了解情况。

4.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5. 会议依据议题内容由学院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达到规定的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

1.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表达意见。

2.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会议决定干部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 学院有关科室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及具体情况,由学院党政一把手提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4.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会议集体决策规则

1.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学院党政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

2. 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议、专业委员会议集体决策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院务会议决策事项应在充分听取大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最后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 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实效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后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和书记汇报。

第十三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学院大会上予以公开。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院教职工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未向领导及时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要追究责任。

2、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给学校或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纪追究集体责任、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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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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