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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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重点学科方向支持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3-14

  

为了鼓励和支持商学院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学术活动,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形成突出性的成果,在原有学院科研方向支持办法的基础上,特建立本暂行办法。

  

一、重点学科方向申报条件

  

1. 重点学科方向的团队成员需3人或3人以上。此3人均为学院正式教师,在3人以外,鼓励吸纳外院或外校研究人员进行协作研究,外院或外校人员不得超过本院教师数量。

  

2. 重点学科方向内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须为学院正式教师。在学科方向建设期间,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最多可以参加两个学科方向,但是其科研成果考核时不能在两个方向内重复计算。

  

3. 重点学科方向的负责人前期已经完成了一期一般学科方向的建设活动,本次重点学科方向的建设与前期学科方向有很大的相关性和传承性。若前期的学科方向建设未顺利按期结项,方向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重点学科方向。

  

4. 若重点学科方向的负责人前期未申报过学科方向的建设活动,需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报重点学科方向:负责人在三年内在学院认定的AA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过1篇论文;方向团队成员在三年内在学院认定的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过6篇或6篇以上的论文;方向团队成员在三年内成功申报过一项国家级的纵向科研课题。以上的论文均是指本院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的成果。

  

5.重点学科方向每学期初均可申报,建设周期一般在3年左右。

  

二、重点学科方向成立程序

  

1.申报人须认真填写学院学科方向申请报告,经各个成员共同签字后上报到学院学术委员会。

  

2.学科方向申请报告一般包含学科方向研究现状、拟开展研究工作、现有研究基础、拟实现年度成果、资金预算等部分,需要论证充分,体现前沿性、理论性、特色性等方面特征。

  

3.在学科方向申请报告中,拟实现成果是学院重点考查内容。每个学科方向三年内应完成如下内容:

  

至少在学院认定的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8篇以上论文(在学院认定的A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等同于2A类论文,在学院认定的AA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等同于3A类论文,以上论文均是指本院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的成果,同时已录用视同于发表,但是不累计)。其中在学院认定的AA类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论文,其中至少一篇AA类的国际期刊论文。

  

成功以本院教师身份申报一项国家级课题。

  

作为主办方召开一次该领域的学术研讨会。

  

4.学院学术委员会针对学科方向申请报告进行统一论证,确定拟立项方向并提交给院务会。

  

5.院务会讨论并最终决定该学科方向是否立项。

  

三、学科方向管理方式

  

1.学科方向立项之后,负责人应立即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学院应定期了解学科方向建设情况,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各方向负责人会议。

  

2.学科方向的年度建设成果和周期结束时的结项报告应形成正式的建设报告。该报告包含研究进展、已取得成果、人才培养和社会效应等方面内容。

  

3.学科方向建设必须为学院学科建设工作服务。学院在申报学科建设项目时,各方向应积极配合,积极提供学院所需各项书面材料。

  

4.学科方向建设期间,每学期各方向须在学院内部组织学术讲座或者成果发布会2次以上,各方向团队成员须把最新研究成果向师生宣讲,推动我院学科建设工作的不断提高。

  

5.学科建设年度成果和结项报告须报学院学术委员会鉴定评审。

  

6.如学科方向无法完成预期成果,负责人须提交说明材料解释原因。负责人2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学科方向建设。

  

四、学科方向经费资助和管理

  

1.正式立项的学院学科方向,由学院划拨专项经费给予资助,学科方向资助费按年度在学院经费预算中予以安排。

  

2.学科方向立项之后,学院为每个学科方向提供30000元的经费支持。立项1年半之后,学院根据学科方向建设成果进行中期考核,每个学科方向应完成两篇3类以上论文(可以是已录用,后期不再重复计数),达成中期目标的提供30000元的经费支持,若未达成中期目标,可暂缓支持,等建设期满完成考核目标之后补发中期支持。建设期满时,若该方向完成预期建设目标,学院提供60000元的经费支持。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方向和团队,学院将在科研经费、科研平台、晋升、荣誉等方面优先考虑和支持。

  

3.资助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科研劳务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协作管理费、咨询费等,间接费用包括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报销内容和报销要求按照中央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4.学科方向的经费支持主要采用预先列支计划,先垫付后报销的方式(大项金额支出须预借支票的可以报于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办法的生效日期及解释

  

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务会。

  

                                        商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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