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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3]15号 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工作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6-26

一、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章第43条之规定,在学校党委、纪律监察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之下,商学院党总支部位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一职,并对其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进行规定。

二、任用条件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2.关心学校和学院建设与发展,热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以及足够的工作经历。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4.思想品性端正,作风正派。

5.中共党员。

6.原则上,纪检员由党总支委员中的非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三、工作职责

在履行学校规定的纪律检查委员相关职责基础上,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须承担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1.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

2.宣传有关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的形势与任务,宣传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配合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做好学习教育工作,协助学院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3.了解并监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及其情况。

4.及时向学院党政领导、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反馈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及时传递干部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信息。

5.了解学院财务、招生和人才引进等重大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6.根据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和学院的安排,参加信访接待和案件调查等工作。

7.办理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和学院党总支委托的其它工作事项。

四、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商 学 院

2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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